簡述: |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二、 廢止本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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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108-01-02 |
文號: |
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